,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许可制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开展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并对违法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理规范平台公司的活动。为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避免重资产化经营,部分平台公司通过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信息平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平台公司虽然参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但并非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所以《管理办法》未将平台公司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单独的一类主体进行特别规范。但考虑到平台公司的活动可能影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所以《管理办法》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