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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汽车使用非营运车辆


 

  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与TOGO合作的巴士租赁和大昌行等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业务涉嫌违规,交通执法部门将对此做进一步调查。

 

  [律师说法]

 

  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若出事故保险公司或拒赔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共享汽车的载体,通常来说是成立一个汽车运营管理的平台公司,以平台嫁接到每一台汽车终端上。每家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会有所区别,有些是自有车辆,也有些平台是签订合作协议借用车辆。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一种经营行为。”葛志浩认为,非营运车辆的经营行为,有非法经营的嫌疑。

 

  虽然这些共享汽车不是TOGO自有,而是向车企借用,但葛志浩认为,TOGO在此事件中还是负有责任的,在用户与车企之间起到的是撮合的作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基于对TOGO平台的信任而使用车辆,并建立起一个租赁协议。从法律关系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顾客在使用这一非营运车辆时出了事故,平台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第一责任人。

 

  那么,若顾客在使用TOGO共享汽车时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吗?葛志浩表示,非营运车辆用在营运上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否进行赔付具有一定的主动权,“这种情况只能说增加了保险公司不赔的概率”。

 

  上海银星律师事务所韩劲枫律师表示,不同的机动车根据使用性质,保险费率以及车辆的审验均会有差别。韩劲枫说:“租赁性质的车辆具有经营性质,一般来说保额会比非营运车辆高,办理行驶证时审核也会相对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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