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私家车车主因车辆送去维修无法使用,从而选择租车进行代步,那么,关于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私家车车主可以主张赔偿吗?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向后倒车时,瞭望不够,车辆尾部与停在后方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保险杠受损,原告张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张某支付维修费用600元,修车时间为期三天,修车期间原告张某租车产生费用300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租车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受到损害,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合法有据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张某在4S店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维修,并开具正规发票,故对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租车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张某的车辆为私家车,因受损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其租车时间与车辆维修期间相符且有租车发票佐证,为此支付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财产损失,故刘某应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