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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自驾能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
但享受便利的同时
也需严控各类风险
注意行车安全
才能让你的旅途“驾无忧”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黄某在某租车公司承租一辆小轿车,租期3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车辆租金408元,“驾无忧”150元,合计金额558元,并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期间内发生的违章事项导致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或者无法通过年审的,承租方须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运损失费、停车费、拖车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黄某在租赁期间驾驶承租车辆在外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身亡。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为:“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涉案车辆仅购买了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作出理赔后,黄某亦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20余万元的款项。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被扣押了一年多,解除扣押后租车公司委托案外公司对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此外,在车辆扣押及取回期间,租车公司支付了车辆停车费和拖车费。租车公司确认黄某已支付了租车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7000余元。
租车公司以上述费用发生系黄某违约所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车辆被扣押期间停运费用7万余元、违约金2万余元、停车费和拖车费1万余元、律师费3000元、车辆贬值损失1800余元等费用。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涉案费用的发生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支付租车公司诉请的车辆停运损失、停车费和拖车费、律师费50%费用,合计4万余元。驳回租车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汤瑞
首先,对于黄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租车公司交付的涉案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黄某虽在《租车单》上签名,但并不能排除租车公司对于交付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具有安全保障车辆的担保义务。
其次,租车公司以较高的价格出租车辆获得收益,但仅为存在安全隐患且提供给不特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参差不齐的人群使用的涉案车辆购买极低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致使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无法通过保险途径获得理赔。租车公司对于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有不当之处。
再次,涉案车辆被扣押和查封而致不能正常运营,与租车公司交付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未购买足额保险而未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赔付以及租车公司在管理运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存在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违约金问题
租车公司存在提供不合格车辆的情况,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被扣押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黄某已承担了50%的停运损失,租车公司再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有失公允,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黄某为承租案涉车辆支付了“驾无忧”150元,但合同中没有对“驾无忧”含义和作用作出解释和说明,从普通善良人的认知标准来分析,该费用应属于用来购买车辆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较大保险金额的商业三者险,以保障或赔付黄某可能因意外而遭受或给第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因案涉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只有5万元,导致黄某因本次事故而承担了20余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这显然不符合“驾无忧”所应有的保障。且黄某已支付租车费和维修费合计7000余元,法院认为租车公司请